女大生搭台鐵轉高鐵慘被「弟累」 補差價搭下班台鐵要她「塗牛屎」

林姓女大生搭台鐵轉高鐵途中慘被「弟累」,補差價搭下班台鐵要她「塗牛屎」。(記者孫義方翻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一名家住台中市豐原區的林姓女大學生,日前要到高雄,就選搭台鐵豐原到新烏日站,再轉高鐵站烏日上車,不料,台鐵區間列車因要讓自強號先行,停靠潭子站十餘分鐘才繼續行駛,導致她無法搭上原訂班次,還需將學生票補差額改成下班自由座,才順利成行,面對錯不在己,卻要承受「處罰」深表不滿,因此投訴。

林姓女大學生投訴說,她於十二月十三日晚間於台鐵豐原站搭十八點五十八分的台鐵區間二二三三號列車前往新烏日站,轉搭十九點四十八分的高鐵前往高雄。在搭乘台鐵區間列車期間,班車在潭子站停靠將近十分鐘後,列車長才廣播須要等自強號列車通過才能繼續行駛,結果原本三十九分鐘的行程卻大延誤,讓她急到跳腳。

當她到達新烏日車站時已是十九點四十八分,無法趕搭上高鐵。同時,也因為在潭子車站時已錯過高鐵規定「每班次前三十分鐘」改票的限制,只能將原本購買的學生票補差價,改換成下一班的自由座。

事後她打電話給台鐵公司客服部得到表示,班車需要延誤四十五分鐘以上才能申請理賠,而且只會賠償當班台鐵車票費用,非民眾接駁的高鐵或飛機票費用,她認為此規定對乘客不合理。

林姓女大生搭台鐵轉高鐵途中慘被「弟累」,補差價搭下班台鐵要她「塗牛屎」。(記者孫義方翻攝)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依《鐵路法》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另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十四點規定,退票標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因此,以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為例,《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及晚點賠償基準表》雖規定,因歸責於本局事由,致列車到站時間較表定時間遲延四十五分鐘以上者,得選擇退還全額票價或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壹次。但旅客若因列車誤點而有其他損害,應可提出相關證明後,向台鐵請求賠償。

國民黨台中市第六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羅廷瑋則表示,每一趟旅遊或者是行程,都是當事者非常努力規劃或者是期待的,但台鐵的規劃過於死板,明明就是有錯在先,卻還要錯的更多才願意賠償。他的服務處也有遇過相關的案件,但因為台鐵片面解釋,受害者根本無法求償,整天旅遊的期待心情,也因此氣氛久久不能平復,未來到立法院將強力要求台鐵進行內部檢討,案件發生的次數與平均耽誤的時數,做更合理的調整,讓台鐵與客人可以達到一個平衡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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