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瞅金金用看的不具證據力 外送員紅燈迴轉收罰單撤銷

林姓外送員被警方告發紅燈迴轉,林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案警員沒有密錄器等證據可稽,僅有目睹開單,認證據不足,撤銷林罰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外送男子,去年騎機車送餐行經大雅區時,被警員目擊違規闖紅燈迴轉,員警攔查開單告發,林被罰二千七百元、記違規點三點,但林不服打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兩段式左轉」,等綠燈時沿斑馬線騎到對向車道,沒有闖紅燈,法官審酌,此案僅有警員「目睹」,沒有其他密錄器佐證,認事證不足,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是外送員,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晚間七時許,騎機車在大雅區雅潭路四段、田心街路口時,被警員發現有闖紅燈迴轉的違規行為,警員當場攔查後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開罰林二千七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不過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訴訟。

林男抗辯,案發路口沒有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畫設機車待轉格,但他當天騎車外送餐點,沿著潭子區雅潭路四段昌平路往中清路方向行駛,抵達案發路口時,因送餐地點在對側,他基於安全考量,自行以兩段式左轉方式,先在雅潭路四段未達田心街口處,等待雅潭路四段的號誌轉換為紅燈,才沿著斑馬線過馬路迴轉到雅潭路四段對側(往昌平路方向)的店家,他是「等紅燈過馬路」,而非闖紅燈。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警察是執法人員,以「目睹」方式,當場舉發行駛闖紅燈號誌穿越路口的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規定並無不可。查舉發機關檢附資料顯示,此件是舉發員警依親眼目視的結果,一般執勤員警的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的觀察程度,比一般人更為專注,舉發員警當無誤判可能。

法官審理後認為,舉發的警員證稱,開庭作證時,已距離案發八個多月,對於當初狀況不復記憶,也沒有密錄器的畫面可稽,無從檢驗警員當時是否已看見,或能看見林男闖紅燈迴轉的狀況,也無從判斷警員舉發內容的信憑性,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判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