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機車後掛拖車成了碰碰車 撞後不理落跑月餘終被逮

無照六十三歲的陳姓男子,後掛拖車成了「碰碰車」,肇事落跑月餘還是被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市民日前在東區停車買便當時,車子遭一輛機車後掛拖車碰撞,他太太見狀要攔下對方,但肇事者卻「撞後不理」揚長而去,李男遂報案討公道,儘管機車車牌被後掛拖車遮蔽,處理員警仍鍥而不捨追查,積極調閱沿線監視器,經過月餘努力,最終揪出肇逃的陳姓男子,讓無照落跑的陳男錯愕不已。

台中市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慶同,二月接獲李姓市民報案稱,他載著家人到東區大智路購買午餐時,遭一輛機車擦撞左前車頭,騎士雖曾短暫停下機車,卻僅是回頭看了一眼,隨後逕自離去,妻子奔下車想叫住對方未果,且對方車牌號碼又被後掛拖車擋住,請求警方協助揪出肇事騎士。

陳員檢視李男車上行車紀錄器,雖清楚錄下事發過程,卻因後掛拖車遮住機車車牌,無法立刻掌握車主身分,陳員連日調閱沿線監視器抽絲剝繭,確認機車騎士慣常行駛的路線及最後出現地點後,旋即前往鄰近市場查訪,經鍥而不捨追查,透過多次詢問及比對人、車特徵,終於在事發月餘揪出肇事六十三歲陳姓男子。

拖車擦撞後在車身留下明顯的藍色擦撞痕跡。(記者孫義方攝)

陳男第一時間看到警察找上門十分訝異,隨即坦承確實曾擦撞到李男車輛,惟當下因沒有駕照擔心受罰,才會選擇離開現場,警方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未依規定附載物品及無照駕駛等開罰。

第三分局提醒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另依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機器腳踏車負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民眾使用機車、自行車載人及載運物品都應依相關規定,避免荷包失血,而駕駛車輛若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不論車損嚴重性或責任歸屬,均勿任意離去,以免吃上肇事逃逸罰單,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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