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教師與在校女生生戀情 載女生多次進汽旅親熱丟教職

楊姓前國中女教師與在校女生發生戀情,載女生多次進汽旅親熱丟教職,判刑六月。(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二十四歲的楊姓國中女老師,與學校女學生發展出女女同性戀,她還在女學生國中會考、畢業典禮當天以及畢業後,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包括指插等五次性行為,事發後楊女離開教職,台中地院審理時,楊女當庭道歉,女生父親強調不要求賠償,只要求楊女不要再聯繫女兒,法院判處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期間禁止與女生有任何聯繫。

判決書指出,楊女是台中市一所國中的教師,被害女國中生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是楊女任教國中的應屆畢業生,去年五月至八月間,楊女對女學生間有五次猥褻或性交行為,去年五月二十日凌晨(國中會考當天)、六月十四日(畢業典禮)中午,她兩度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抱住及親吻女學生,用嘴吸吮女學生頸部並造成吻痕,撫摸女學生胸部與下體,兩度猥褻得逞。

女學生畢業之後,去年七月十五日晚間,楊女在住處抱吻女學生,撫摸胸部與下體;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楊女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當天下午,楊女又於汽車旅館內抱住女學生,撫摸胸部與下體,台中地檢署認定楊女四次猥褻女學生,一次與女學生性交得逞。

檢方偵查時,楊女否認犯行,她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猥褻或性交,她辯稱「我們最多就是親吻跟擁抱,當天女學生要考國中會考」、「畢業典禮當天,我們有擁抱之類的,有觸碰她的背、胸部,當天沒有用手指進入」。

楊女出庭時她坦承犯行,當庭向女生的父親道歉,女生父親說,「我們不要求賠償,楊女知錯能改,才是我們要的,希望楊女不要再與女學生聯繫」。

法官考量楊女年僅二十四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且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有悔悟之意,分別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四次,每次判刑三月,為性交行為罪一次,判刑五月,應執行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兩場次;緩刑期間禁止與這名女學生見面、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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