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他控鄰居一天抽四十支菸 一審敗訴二審法官到場查看結果呢

菸害防制他控鄰居一天抽四十支菸,一審敗訴,二審法官到場查看後,室內沒聞到菸味,駁回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是鄰居,陳指控,謝男在一一0年五月間,短短九天內每日抽菸四十根,刻意製造大量二手菸飄進他的住處,造成菸害,向謝請求十萬元賠償,並禁止謝在其住處半徑百米內居住、暫留,一審駁回;陳上訴,二審法官到場勘驗,在謝於騎樓抽菸狀況下,陳家門窗開啟,無聞到菸味,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是鄰居,陳指控謝在其住處附近的騎樓抽菸,從一一0年五月九日至十七日,短短九天時間裡,每日抽菸四十多根,大量的二手菸飄進他的住處,造成毒害。

陳男也說,曾在一一0年一月間,即與謝男因二手菸問題,在台中地院達成調解,當時謝賠償他五千元,不過因謝違反調解條件,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索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另外謝也需因為違反調解條件,依強制執行法,裁處謝三十萬元怠金,也要求謝需在判決確定後三十天內搬離,且限制謝居住、租賃或暫留他住家範圍半徑一百公尺內。

一審認為此案陳男需負舉證責任,雖然陳指控謝有「密集嚴重持續毒害」的行為,但是僅有一段在一一0年五月十七日的一段三分鐘的影片,該影片可知影片中的確有一名男子抽菸,但男子抽菸的地點,不是菸害防制條例規範,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謝男也已成年,也非該法管制吸菸的對象,無公權力可實施強制管制,因此駁回陳男訴請。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謝男出庭時強調,他沒有每日吸菸四十多根,而且陳在其租屋處的對面空地,架設錄影設備,違法偷拍他在一一0年五月十二日、十七日在騎樓抽菸的狀況,但騎樓與房屋間有水泥牆間隔、陳住處也有氣密窗,二手菸不會飄進陳的住處。

二審法官到現場勘驗,在謝於騎樓抽菸的狀況下,法官到陳男住處內,雖然在陳男住家門口有聞到菸味,但進入陳屋內後,開啟窗戶約二至三分鐘時間,即未聞到菸味,而且陳拍攝到謝在一一0年五月十二日、十七日的兩段影片僅長約三十六秒、一分多鐘,也無從認定謝男有任何不法。

二審認為,陳舉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謝兩次抽菸行為,已密集製造相當於每日抽菸四十多根以上的二手菸,並已造成陳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人格權的不法侵害,據此駁回陳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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