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被檢舉「逼車」遭罰一萬八 推給「智慧駕駛輔助」幹的駁回

劉姓婦人被檢舉「逼車」遭罰一萬八,她推給「智慧駕駛輔助」幹的,法官檢視檢舉畫面後駁回劉女之訴,全案確定。(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子於一一一年間,開車行經霧峰區被民眾檢舉她任意變換車道「逼車」,警方開罰一萬八千元,劉女提訴主張她有打方向燈,其他車道的駕駛就應該讓她,不當變換車道,則是「智慧駕駛輔助系統」幹的,不過,法官卻質疑說,劉女變換車道不禮讓,反而怪罪他人沒減速,汽車輔助系統更不能取代駕駛應有的注意義務,駁回劉女之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劉女一一一年八月五日開車行經霧峰區,被民眾持錄影畫面,舉發「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逼車)」,警方開罰一萬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吊扣汽車牌照六個月,劉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聲明撤銷罰單。

劉女主張,她行駛於內側車道,先打方向燈五秒,才往右切入外側車道,外側車道的車,應該會減速禮讓她,但檢舉她的駕駛卻沒有減速禮讓她。

劉女另強調,她的車是出廠兩個月新車,不熟悉「智慧安全輔助套件」,此智慧駕駛系統如果判定安全距離不足,將啟動單邊煞車修正導回原車道,如果系統的雷達偵測車輛距離過近,無論是否啟用方向燈,駕駛都無法轉動方向盤,她一度有向右切入外側車道,之後又向左,換回內側車道的駕駛行為,是這套系統介入,絕非她為了要逼車,而刻意來回變換車道。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發現劉女的車,先加速超越檢舉民眾後,在沒保持安全距離情形下,即由內側車道往右,切入與檢舉民眾同一車道,之後又持續向右,逼近檢舉民眾的車,檢舉民眾緊急煞車並向右避讓,法官強調,劉女變換車道,應該禮讓對方,卻反而怪罪對方沒有減速,劉女說法與勘驗畫面內容不符。

至於劉女所指的智慧駕駛輔助,法官認為此電子安全系統是協助行駛,不能取代駕駛人原有的注意義務,駁回劉女之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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