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開票所勤務離崗滑手機 遭記申誡員警提訟遭駁回

李姓員警執行投開票所勤務時,擅離位崗滑手機遭記申誡不服提訟遭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雅分局李姓員警執行一一一年「九合一」選舉投開票所安全勤務時,因擅離崗位滑手機遭記申誡兩次。李男不服懲戒提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李姓警備隊警員,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新田社區活動中心投開票所安全維護勤務,但分局督導人員巡視當場查到李男沒在投開票所入口執行勤務,卻在投開票所內滑手機,分局以李男離崗並滑手機,未保持警覺心,違反勤務紀律,記申誡兩次。

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並主張,當天下雨,門口能避雨處,已有其他選務人員及民眾站立,為保持防疫安全距離,他才進入室內坐下值勤,並非無故離崗,原審法官未到現場履勘;他使用手機是為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原審判決違背法令。

二審合議庭調查,原判決已敘明,警局督導人員當天下午發現李男沒在投開票所入口處,經進入投開票所內,發現李男坐在裡面角落椅子上滑手機,督導人員站在入口處觀察二至三分鐘,李男完全沒知覺,直至督導人員靠近其身旁約三步內才驚覺,這段過程督導人員在報告詳實記載,並拍攝現場實況照片。

二審指出,依現場照片所示,投開票所門口前方設有走廊,上方設有雨遮足供李男避雨,當下使用手機目的是否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查無實據可採,且依現場照片所示,李男是隱身於屋內角落,專注於手機螢幕,堪認李男主張不可採。

二審認為,李男負責執行勤務,本應體認其職責所在,保持警覺,以維護投開票所安全及維持秩序,但是當天上午八時十五分,李男即有因不在崗,遭警局督導人員告誡過,不料在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再次發生廢弛職務,離崗進入投開票所內,隱身於角落滑手機的情形。

二審審酌李男違失行為嚴重性不可輕忽,警局作成原處分申誡兩次,適切允當,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李男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卻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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