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陳姓男子與妻許女,結婚九年後情感生變,由於兩人同住宿舍,陳男就暗裝錄音裝置,竟錄到許女與黃姓男子討論是否一起過夜,事後黃男真的到宿舍與許女過夜,許女應賠償一百萬元。許女辯稱,她被陳施暴,黃男擔心發生憾事留下陪伴,兩人並無逾矩。一審採信許女說詞,但二審則認為,許女毫不避嫌與異性過夜,已侵害陳男配偶權,判決應賠償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說,陳男與許女兩人同住一國營企業的宿舍,陳男向台中地院指控,妻子許女於一0九年十月間,與黃姓男子互動頻繁,與黃男討論是否趁他沒回家,黃男到宿舍與許女過夜,兩人甜言蜜語、討論開房,許女並稱呼黃男為「老公」,有錄音為證據,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晚間至二十八日凌晨,黃男到宿舍與許女過夜,許女已違背善良風俗,不法侵害他的配偶權,應賠償一百萬元。
許女答辯說,她因被丈夫陳男暴力相向,才會向黃男求助,陳男潛入宿舍,偷偷錄下她與黃男對話,已侵害她的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她強調,黃男是基於朋友立場來宿舍拜訪,因她當時身心狀況不穩定,黃男擔心發生憾事,留下陪伴,兩人間無越矩,聲明駁回陳男之訴。
台中地院認為,許女不爭執黃男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到宿舍與她過夜,但陳男提出的通話記錄,卻顯示兩人每次通話時間不長,多為數分鐘至二、三十分鐘,縱有一天多通電話往來,於四個月的通聯記錄內,次數亦寥寥可數,難以據此兩人有不正當交往。
至於黃男到宿舍與許女過夜,許女辯稱黃男是以朋友關係拜訪,當時她身心狀況不穩定,一審認為難以證明許女與黃男有婚外情,駁回陳男之訴,許女不用賠償,陳男上訴二審,但賠償的金額減至三十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則認為,許女既然已婚,是陳男的配偶,卻毫不避嫌與其他曖昧的異性徹夜共處一室,已逾越男女間的正常社交範疇,侵害丈夫陳男的配偶權,改判許女應賠償丈夫陳男二十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