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暗夜持槍強盜又傷人 冒名逃亡26年逃過追訴期

▲台中暗夜持槍強盜又傷人 冒名逃亡26年逃過追訴期(圖/pixabay)

法網恢恢仍有遺漏!男子吳冀安於26年前深夜夥同友人在台中市持鋁棒攔截毆打路人,並持玩具槍暴力洗劫現金及信用卡等財物,雖然被第一警分局迅速逮捕,並依懲治盜匪條例法辦,然而吳男於檢察官起訴後隨即潛逃。日前吳男通緝身份遭警查獲押解歸案,法官計算吳男逃亡時間已超過舊法規定2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訴。

87年11月5日凌晨4時許,吳冀安與同夥劉振聲在臺中市西區中港路與忠明路口,鎖定一位施姓路人犯案,先持鋁棒毆打被害人,致被害臉部多處裂傷、頭部、臂部瘀傷,再喝令被害人跪著,把皮包拿出來放在地上,將皮包內之新臺幣1萬1,000元、日幣10萬元、健保卡1張、臺中企銀信用卡2張拿出放在地上。再喝令被害人至前面10公尺處趴著,吳冀安另持玩具手槍令其從1數至100始得離開,二人即取走地上財物。第一分局獲報,線上警網迅速攔截逮人,依涉犯懲治盜匪條例、傷害罪移送偵辦。

該案件當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展開審理。然而,由於吳冀安隨即逃匿,法院於民國88年發布通緝,導致審判程序中斷。吳冀安隱匿之後冒充「賴厚光」之名展開逃亡。日前吳男通緝身份終於被警方查獲逮捕歸案。

台中地方法院10月29日判決,法官根據「從舊、從輕」之原則,追訴權時效規定,案件從犯罪成立起20年內若未完成審理,追訴權即消滅。刑法曾於民國94年修訂,將部分罪刑追訴權時效延長至30年,但本案經評估依舊適用94年修正前之法規,期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上限,全案依法宣判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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