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電動車主與女網友車上聊天 事後女子反控遭性侵二度判無罪

女網友控男網友趁車上聊天時性侵,卻無法舉證,一、二審法官皆判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顏姓男子將特斯拉電動車登記為營業用車,前年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已婚女網友,女網友後因與丈夫口角,就約顏男見面,二人在車內聊天約三十分鐘各自離開,但女子卻指控顏在車內舌舔她的脖子、抓胸、摸大腿,顏難全盤否認,一審認定,全案僅有女子說法,且歷次證述有不一,判顏男無罪,二審二日審結,仍維持無罪原判。

判決書說,顏姓男子駕駛特斯拉電動車作為營業用車,前年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認識一名已婚女網友,二人在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四日中午,相約在梧棲區一間超商見面,女子上車後,顏男開車到梧棲工業區附近的停車格內,與女子在車上聊天約三十分鐘後,顏男將女子載回超商,各自離開。

不過,女子事後指控,顏男在車內,強行攬住她的肩膀,不顧她以手推開抗拒掙扎,更以舌頭舔她脖子、臉頰數下,再以手抓她胸部、大腿內側,她出聲大叫,顏才停止行為,也向顏立刻要求返家,事後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顏男矢口否認犯行,強調僅有在車內聊天、喝咖啡,沒有任何不禮貌的行為;顏男律師也說,女子歷次證述不一,常出現「隱約、好像」的詞彙,證詞有瑕疵,另外女子早在案發前即有因憂鬱症就醫紀錄,並非案發後才有精神創傷。

法官認為,案發地在梧棲工業區大馬路旁停車格,且是日正當中,顏男駕駛的營業用車車窗玻璃透光,若顏有犯行,女子又放聲尖叫、厲詞拒絕,顏應該容易被發現,豈會選擇該處對女子犯行,多有疑問。

另外,女子歷次指述,就其遭侵害過程中,究竟是遭顏男牽手時即尖叫拒絕,或遲至遭擁抱時,才放聲大喊;又就遭顏男強抱時,動作究竟是用手攬住她肩膀,以攬抱方式,還是因女子是微背向顏男,由從背後抱住她,前後不一,證述有瑕疵。

一審認為,此案除女子的指證外,其他證據也難以補強其指述為真實,檢方也未舉出其他可資證明,顏男強制猥褻犯行,依法判無罪。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日審結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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