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員濫查民眾個資 警政署抓包送辦判兩年

台中陳姓警員私查民眾個資一百三十三筆,警政署抓包含中市警局處理送辦,法官判他兩年徒刑,緩刑五年,另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陳姓警員假借公務,利用警職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私查民眾車籍、戶役政及基本資料等一百三十三筆個資,被警政署發現函由台中市警局移送;法院考量陳犯後坦承,依一百三十三個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應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員明知輸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個人資料,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車籍、個人戶役政及刑案等資料。陳員卻假借職務上機會,假借職務名義使用公務電腦、M-POLICE電腦連結,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後分別使用「車籍資訊系統」、「線上戶役政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整合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再輸入不實查詢事由,無故濫查一百三十三筆民眾個人資料,以此違法搜集個資。

全案經警政署查覺有異,函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清查發現,並由第五分局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台中地院審理時,陳員均坦承不諱,有警方調查、電腦查詢記錄等可佐,認定他每次查詢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論一百三十三罪。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陳員無不良前科,民國九十四年實習期滿任警職至今,近五年內無任何處分,本案因一時失慮未盡守職務規範,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足見已知自我反省,確有悔意,且須扶養父母、子女等情狀後,依一百三十三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他一年,一百三十三罪合併應執行兩年,緩刑五年,另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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