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悠遊卡據為己有 男子慘付近百倍的代價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徐姓男子拾獲一張悠遊卡,一時萌生貪念而占為己有,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被害人遺失後向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報案,雖然損失金額不高,處理員警仍相當重視民眾的感受,逐步抽絲剝繭地調閱監視器追查,最終將犯嫌查緝到案。結果發現拾獲者與遺失者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同事,但警方強調,侵占罪非告訴乃論,不因被害人念在同事情誼就能私下和解。經臺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處分金。徐嫌貪圖這105元小利,卻慘付近百倍的代價

徐男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處分金。貪圖這105元小利,卻慘付近百倍的代價(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據瞭解,黃姓被害人(79年次)與徐姓嫌疑人(82年次)同是任職於臺中系統科技公司,因為共用停車場關係,徐嫌當日上班在停車場內地上拾獲悠遊卡後便收藏入自己口袋,於隔日上班前於超商持該悠遊卡感應支付新臺幣105元購買早餐及咖啡。到案後辯稱,因口袋內有2張悠遊卡,致誤拿取支付。惟員警檢視2張卡片外觀圖樣、新舊皆有落差,明顯為徐嫌強辯偽證之詞,且因侵占罪非告訴乃論,不因被害人念在同事情誼就能私下和解。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徐男涉嫌侵占罪,警將其函送偵辦,後經臺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處分金。徐嫌貪圖這105元小利,卻慘付近百倍的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第一分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拾金不昧是美德,每個拾金不昧的案件,都更能在這科技冷漠的現代社會中突顯出人性的光明溫暖面。民法第805條第2項也明定拾獲人可以請求一定的報酬。且根據刑法上的沒收規定,法院有權沒收犯罪所得財物,因此並不是繳付罰金後就可以持有侵占物,行為人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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