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調查官帶女生到雲林打炮 還補拍口交照賠四十萬元免關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民國一一二年十月經網路認識未滿十八歲的女高中生,二人到雲林縣一家精品旅館內約會發生性關係,廖員拍攝女生為他口交照片兩張,不過,女生卻將此事告訴老師,轉報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處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他觸犯一年至七年的重罪,但因經女方同意,且廖員沒有使用暴力,沒把影片給別人,還不算太惡劣,且賠償四十萬元和解,遂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六月,緩刑兩年,加在免關。
判決書說,廖員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與女高中生一起到雲林縣的一間汽車旅館,於房間內徵得女高中生同意,雙方發生性關係,另在女高中生的同意下,用女方手機拍攝口交照片兩張,當天晚間廖員要求女高中生把照片,分享到GOOGLE雲端硬碟,讓他可以觀看,女方事後向學校老師陳述此事而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廖員坦承犯行,女高中雖未年滿十八歲,但已經年滿十六歲,雙方發生性關係,廖員並未觸法,但拍攝少女口交部分,卻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認為,廖員行為造成女高中生身心健全發展之危害,雖有不該,但雙方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廖是出於一時衝動,欠缺審慎思慮而犯案,且拍攝過程中,手段平和,沒有將影片傳送予他人,惡行尚非重大,又坦承犯行,且賠償四十萬元與女方及父母和解,依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六月徒刑,緩刑兩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