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一段戀情的結束,竟留下女方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台中孫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在對方未察覺的情況下偷拍性行為與裸露畫面,甚至趁對方熟睡時猥褻身體並錄影。法院認定其行為嚴重侵害女方隱私與身體自主權,判決孫姓男子賠償新台幣30萬元精神慰撫金。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原告女子指出,她與孫姓男子交往時,對方於臺中市霧峰區租屋處內多次趁她毫無防備時偷拍性影像。她指控,在2023年2月間,孫男共進行四次偷拍或猥褻行為,包括:發生性行為時偷拍過程;她洗澡時偷拍裸露部位;熟睡中遭撫摸性器官並錄影;熟睡中遭撫摸胸部且拍照錄影。
被害女子表示,這些行為嚴重侵害她的自由與隱私,造成精神崩潰,需至身心科求診,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前男友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男方認罪但求情:「經濟困難只能當臨時工」,面對指控,孫姓男子在法庭上並未否認前女友之指控,只辯稱前女友要求的金額過高,自己因刑事案件有前科,無法順利就業,目前只能做工地臨時工,日薪約1,800元,經濟條件不佳。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被告行為確實涉及偷拍與猥褻,屬蓄意侵害女方隱私權與人格法益,已構成民事侵權。考量雙方經濟條件、女方就讀大學尚無收入,以及她所遭受的心理創傷,認為賠償30萬元較為適當,對原告超過部分的請求則駁回。
法界人士提醒:親密關係不是「免責牌」,表示,戀愛或同居關係並不代表能任意侵犯對方隱私或身體,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或熟睡中進行猥褻行為,均可能觸犯刑事與民事責任,民眾應有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