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房屋出租給他人設立公司,甚至是經營娛樂業,若租賃契約內容規定得不夠周延,恐怕最終須以訴訟解決麻煩。台中市一名陳姓屋主將西屯區寧夏路一間房屋出租給劉姓女子經營舞春風KTV,數月後劉女與屋主中止租約,但登記於該址的營業稅籍(稅務)登記及娛樂業營業許可登記一直遲未辦理遷出,影響屋主權益;原來劉女早已將店頂讓他人。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因劉女不是公司代表人,她沒有權力幫公司改地址,所以屋主不能要求她負責遷出登記。

陳姓屋主表示他與被告劉水秀於112年1月13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由劉女向他承租西屯區寧夏路一間位於五樓的房屋經營舞春風視聽歌唱業、並有營業稅籍登記及臺中市政府休閒娛樂服務業許可證登記於該地址。
然而劉女於112年8月28日向屋主提出當月即終止租約,屋主依雙方租賃合約要求劉女應辦理遷出稅務及公司登記,但一直都遲未辦理,屋主認為這樣會讓主管機關誤以為房子還是租給舞春風公司,對房子的使用和權利會造成影響。最後雙方對簿公堂。
被告劉水秀於法庭表示房屋租約確已終止,但她已將舞春風KTV頂讓予另名業者劉奕辰,惟劉男並未付款等語資為抗辯。
台中地院民事第六庭法官判決表示,雖然租約有規定租客要在退租時辦理公司登記遷出,但劉水秀不是公司代表人,她沒有權力幫公司改地址,所以不能要求劉女負責遷出登記。但目前舞春風公司的代表人劉奕辰以及公司本身,則應負責將舞春風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所在地、營業稅籍登記及臺中市政府休閒娛樂服務業許可證登記地址從該房屋辦理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