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姓男子時速一六八公里狂飆撞翻車,孕婦翻滾三圈導致胎死腹中,法官判刑。(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從事二手家具買賣的張姓男子去年五月開車行駛台七十四線,該路段雖限速八十公里,但他以一百六十八公里狂飆,撞上兩輛轎車,導致二人受傷,其中一輛車被撞連滾三圈,車內懷孕三十四週的孕婦腹部受創,造成胎盤早期剝離,導致胎死腹中,傷者怒告殺人未遂罪,但檢方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張男有殺人犯意,依加重過失傷害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男一一三年五月三日深夜十時許,開車於台中市東區台七十四線,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經過二十六點九公里處限速八十公里路段,他則飆到每小時一百二十二公里至一百六十八公里,失速撞上前方兩輛轎車,其中一車失控碰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車上懷孕三十四週的女乘客發生胎盤早期剝離,造成胎死腹中的遺憾。
被害人提出殺人未遂罪告訴,但台中地檢署認為,雙方素不相識,並無仇怨,張男坦承確有加速向前行駛,但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他辯稱自己與第一輛車碰撞後,方向盤上、側簾等安全氣囊皆爆開,輪骨變形,他自己右腳被卡在油門,已無法操作車輛,才會再衝撞女乘客搭乘的轎車,檢方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依加重過失傷害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以及刑法過失傷害罪等規定,張男觸犯的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導致二人受傷,張男未依速限而嚴重超速行駛,大幅提升發生交通事故,漠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犯罪情節重大,且所造成之損害非輕,有加重其刑的必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加重其刑。
不過,法官也認為,張男肇事後在現場向警方承認自己是肇事人,符合自首規定,可減輕其刑,他尚未與受傷二人和解,依加重過失傷害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