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臣樁腳涉賄當選無效之訴 台中高分院十八日判當選有效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二)被對手謝志忠指控樁腳涉賄,訴請當選無效,台中高分院十八日判當選有效確定。(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民進黨謝志忠及國民黨江啟臣都是去年一月台中市山線立委候選人,江順利當選立委,但謝指控,江的樁腳在前年底時宴請選民,江有出席,可推斷有授意,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十八日駁回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認無證據證明江有參與、知情、授意或不違反其本意的行為。

合議庭認為,李光國等三人,雖因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行求不正利益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但依李等三人、吳姓證人在刑事案件的供述或證述,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僅足認定李等三人舉辦該餐會,尚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李等三人的賄選行為,而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

合議庭指出,此案也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啟臣對李等三人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則謝志忠主張江啟臣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一二0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求判決江啟臣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謝志忠提告江啟臣當選無效之訴,謝主張,李光國是長期支持國民黨及其候選人,很早以前就認識江,還擔任被告競選總部山城區主任委員,為江輔選;另外蘇慶雲是江競選團隊榮譽主任委員,也坦承有為江拉票、站台造勢等助選行為;柯廷蓁則是台中市新社區復盛里長。

謝志忠主張,蘇等三人都是江團隊成員,但三人涉在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以免費招待餐會方式,行求復盛里二十六名具有投票權的環保志工,約定投票支持江,且蘇等三人已經檢方起訴,在法院審理時認罪。

謝志忠認為,另外根據李光國、蘇慶雲在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其二人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已決定十月二十八日宴請新社區慶西里民眾、十一月七日宴請復盛里民眾,蘇等三人都是為江競選團隊成員,不會自發性替江賄選,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十八日駁回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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