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王姓婦人機車輾坑洞送醫不治,台中地院判經濟部國賠一五二萬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王姓婦人,去年八月騎車經梧棲區自立路,因路面一個大坑洞摔車,送醫急救仍不治,王婦女兒認為道路養護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分局」需負責,請求國賠二百五十二萬元,台中分局辯稱王女摔車和坑洞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台中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影像,認定坑洞與王女摔車有因果關係,判決台中分局要國賠一百五十二萬兩千二十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王姓婦人去年八月七日上午八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梧棲區自立路,因路上一個坑洞摔車送醫不治。王婦女兒認為,該坑洞大,且顏色與柏油路瀝青顏色相同,讓用路人難以察覺,且未設置警告措施,養護的台中分局有明顯疏失,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起國賠,包括醫療、喪葬、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共求償二百五十二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台中分局則表示,事故期間山慶營造公司申請在該路段進行道路挖掘埋設管線,應由該公司負起道路養護責任,且八月六日上午巡查時,發現山慶公司挖掘後以常溫瀝青修補,確認已符合坑洞修補的順序及工法,不過仍要求要在隔天上午前完成刨封修復作業,強調已盡到管理責任。且王女摔車的位置距離坑洞有十五點二公尺,究竟是否有輾壓過該坑洞無法證實,且事故發生前不久,曾有多位機車用路人行經該坑洞,都沒有行車異常的情形,認為摔車和坑洞沒有因果關係,且求償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則認為,經警員現場丈量該坑洞深度為九公分、寬度為一點二公尺、長度為一點五公尺,且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多輛車子經過都有車身晃動、起伏的情況,證明該路面凹陷,監視器畫面並顯示,王姓婦人當天行經該坑洞後摔車,認定坑洞和摔車有因果關係,審酌相關求償金額後,判決台中分局應國賠一百五十二萬兩千二十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