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逢週日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記者王睿騏/台中報導】51勞動節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遵守規定給薪給假,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日為例假日,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或依法可讓勞工補休1日工作日,並且視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在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企業違反法令,依勞基法規定可處2至100萬元。

▲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張大春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日為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又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並且該補休日的性質應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的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規定給薪給假。

▲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圖/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果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仍適用上述休假規定,雇主應遵守法令,落實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端,事業單位若違反法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罰2至100萬元。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