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爭吵離家遭下藥性侵 昏沉開車去醫院差點出車禍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2023年9月間趁國中同學A女與丈夫爭吵離家後,至其日租套房飲酒並下藥迷昏再性侵。A女醒來發現裙子跟內褲沒有穿在身上,發現不對勁,自己昏昏沉沉開車去醫院還2次差點出車禍。張男否認犯行,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但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後,張男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證明確,本月宣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與丈夫爭吵離家遭下藥性侵 昏沉開車去醫院差點出車禍(pixabay)

根據判決,案發於2023年9月28日晚間,A女與丈夫爭執後入住台中西區健行路一處日租套房。張男得知消息後,深夜11時許攜酒前往陪伴,並與A女及另一名李姓友人同飲。隔日凌晨1時許三人下樓購買宵夜,李男隨後先離去,張男藉取背包為由與A女返回套房。不久,A女疑遭張男以摻有「FM2」(俗稱迷姦藥)的飲品下藥後陷入昏睡,張男趁機脫去其衣褲強行性交。

A女隔日上午醒來發現下半身赤裸,全身無力、意識恍惚,驚覺遭性侵,遂前往台中醫院檢查,去醫院途中還2次差點出車禍。她最初因害怕家人知情,僅要求驗血不願報案,但警方接獲醫院通報後介入偵辦。經檢驗,A女體內檢出第三級毒品FM2成分,陰道深處亦採得張男DNA。

張男全程否認下藥及強暴,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A女當時意識清楚,還請他下樓買龍蝦飯糰。辯護律師並指出,A女長期服用鎮定與助眠藥物,無法排除自行服藥可能,且飲品檢驗未發現藥物殘留。張男強調案發後還曾多次打電話、傳訊給A女,並於清晨帶其寵物狗回房,無逃逸行為。

不過,法院審酌A女報案、醫療紀錄、通聯紀錄及現場DNA證據,認定其指述具一致性且符合經驗法則。法官指出,A女與張男僅為舊同學,並無情感或金錢糾紛,也無誣告動機;加上A女在案發後神智混亂、身體無力的狀態,與服用FM2症狀相符。被告前後供詞矛盾,先稱「沒有性交」、後又改口「雙方合意」,難以採信。

合議庭認為,原審採信證據並無不當,被告確以藥劑手段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交,構成「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且犯後未見悔意。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應予懲處。二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界人士指出若利用他人飲酒或服藥後意識不清而為性行為,依法即屬犯罪,最重可判十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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