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直播主控廠商性侵 炮友關係躲過一審二審翻盤

妙齡直播主控廠商性侵,彭男以炮友關係及借不到錢躲過一審,二審卻翻盤改判三年六月徒刑。(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彭姓男子涉嫌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間,在北屯區一間租屋處,性侵年輕女直播主,女直播主提告,一審時,彭男辯稱,彼此是炮友關係雙方是合意性交,因女直播主借不到錢,才提出性侵告訴;一審認為女直播主前後供述不一,且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因此判彭男無罪,但二審卻逆轉,認定女直播主對於遭性侵過程,並有驗傷單等證據,改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彭三年六月徒刑。

彭姓男子與一名女直播主是合作廠商關係,同住在同一棟大樓的不同樓層,彭男因得知女直播主將搬回桃園,彭于一一二年六月五日凌晨零時許,以欲續租女直播主的租房為由,進入女直播主的房內後,涉強迫女直播主口交、性交,也強摸女子胸部、下體,最後因彭男「犯罪工具」突然軟掉,才結束犯行。女直播主隔天返回桃園驗傷後,將相關衣物提供給警方,提告妨害性自主。

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不過彭男到案時,雖不否認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但強調二人是合意炮友關係,不是性侵,雙方從女直播主念大學時即認識,因係砲友曾發生多次性行為,女子疑因借款十二萬元未果,對他嗆聲「走著瞧」後,即收到警方告知涉嫌妨害性自主。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定女直播主在歷次的警詢、偵訊的證述,在細節略有落差,包括與彭男是否有財物糾紛,以及與彭男犯行後,仍一起共浴等情節,還有遭性侵後證稱下體不斷流血,醫院驗傷單卻沒有驗出等情況,認為女子證次有瑕疵,加上此案僅有女直播主友人證稱,案發後女直播主有告知遭性侵,且有哭等情節,無法作為補強證據,認定事證不足,判彭男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此案女直播主在歷次對於遭性侵害的情節,證述相符,也與驗傷單呈現的傷勢相符,雖然過去女直播主與彭友有發生合意的性行為,也有相關金錢往來,但不能據此論斷,女子的證述有瑕疵,認定女子對於性侵過程前後相符,有驗傷單佐證,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彭男三年六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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