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詐取女子199萬元 車手不出庭判賠全額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臺中地院日前審結一件遭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方式取走鉅款的民事求償案件,原告李姓女被害人去(113)年9月落入詐團股票投資之圈套,遭以以「幣商」名義佯裝收款的車手林祺軒當面取走199萬元現金。林姓車手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或抗辯,相關事實視同自認。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林祺軒涉與詐騙集團共同侵害原告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判決被告賠償199萬元。

▲林姓車手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或抗辯,相關事實視同自認。合議庭最終裁定:被告須給付原告新臺幣199萬元(圖/PIXABAY)

判決指出,詐團自去年7月起以網路假投資廣告引誘原告,謊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原告信以為真,依指示前往臺中市便利商店神采門市面交款項。去年9月15日下午5時42分左右,林姓車手以「幣商」身分出面,在市區「7-11便利商店神采門市」內向原告收取199萬元現金後離去,原告始知受騙報案,並循民事途徑提出求償。

法院表示,被告在民事審理中並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或抗辯,僅在意見欄勾選「無答辯理由」。依程序法規定,在已合法通知下缺席,且未爭執原告主張,相關事實視同自認。

法官認定,林姓被告擔任面交車手,其行為與詐團犯罪具關聯性,對於不法取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屬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合議庭最終裁定:被告須給付原告新臺幣199萬元。法官並強調,詐欺方式侵財,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於他人」,依法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已於11月21日製作並送達。被告若不服,須在20日內提起上訴。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