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車站公車轉運月台踩空骨折 法官認光線不足標線褪色市府判賠

邱姓男子在台中火車站公車轉運月台踩空骨折,獲判國賠。(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邱姓男子去年在台中火車站一樓公車轉運中心,走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不慎踩空造成骨折,認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有疏失,包括醫藥費、精神慰撫金,請求國賠五十四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時,經實際檢測發現該處照度不足,且石緣黃色標線已嚴重褪色,幾乎與車道顏色融合一體,難以辨認,認定台中市政府管理有疏失,判決應國賠三十萬二千三百五十一元。

判決書說,邱男去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一點搭火車至台中火車站後,前往台中火車站一樓公車轉運中心,走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因月台與車道有二十公分高低落差,而當時月台燈光昏暗,且公車轉運中心站台緣石標線已斑駁,模糊不清楚,加上未設有高低落差二十公分的警示標語或語音,導致他踩空跌落至車道,造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包括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共請求國賠五十四萬八千三十九元。

中市府辯稱,C月台的東西兩側均有自然光源,且當時是下午一點,日照充足,緣石標線亦無標示不清,可清楚辨識月台與車道間高低落差,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強調邱姓民眾步出電梯後,是因轉頭往右側看並往前直行,才沒有注意到月台與車道間的高低落差而踩空,與該處燈光、標線及警示標語的設置,並無因果關係。

法官經現場勘查發現,石緣標線已嚴重退色,幾乎與車道顏色相同,二者融合一體,已失去標線的功能,管理明顯有疏失。(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地院審理時,經現場實測,發現該處平均照度,並未維持設計平均照度值的標準,認定該處照明管理確有欠缺。法官並依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發現監視器畫面截圖C月台石緣黃色標線幾乎難以辨認,與法規規範的標準黃色第十八號差異甚大,經現場勘查更發現,石緣標線已嚴重退色,幾乎與車道顏色相同,二者融合一體,難以辨認,已失去標線的功能,管理明顯有疏失。

台中地院審酌,邱姓民眾為低收入戶,平時開計程車謀生,加上當時往右側觀看後,並未再注意前方,仍不斷前進,才導致跌落月台,認為他有未注意前方狀況的過失,認定台中市政府應負八成責任,邱姓民眾負擔兩成的責任,判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國賠三十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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