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重機上班路上三分鐘內 被檢舉開四張單罰四千二百元

余姓男子騎重機上班,三分鐘被開了四張罰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余姓男子日前騎重機車上班,結果在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一段到八段,不到五公里,三分鐘內被開四張罰單,三張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開方向燈,一張則是余男騎重機卻在行駛一般機車道上,共被開罰四千二百元,余男表示,看到罰單很厭世,太有「針對性」,開罰內容不符比例原則,考慮申訴;豐原警分局九日表示,四張罰單是兩個人分別檢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只有依法開單一途。

余姓男子家住太平區,今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八時許,騎重機到豐原區上班,不料,日前一次收到四張罰單,再仔細一看罰單內容,皆集中在十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二十二分到二十四分,短短三分鐘內,從豐原大道一段到八段,路程僅約四點九公里左右,就被開了四張罰單,其中三張為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每張一千二百元罰款;一張則是「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即重機違規行駛在機車道上,罰款六百元。

余男表示,當天豐原大道沿途都在挖自來水管線,駕駛機車只好繞來繞去變換車道,難免一時疏忽忘打方向燈,但同一路段,短三分鐘內被開四張罰單,覺得「針對性」太高,不符比例原則,看到罰單時感覺「很厭世」,不排除申訴。

豐原警分局表示,四張罰單是由兩名不同民眾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依該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檢舉人很懂交通法規,余男是在不同路口違規,警方依法只能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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