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十三歲婦欲賺外快當車手被捕,不但坐牢還連帶判賠八百零三萬。(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五十三歲蔡姓婦人擔任「車手」出面取錢,結果錢沒賺到就被捕,台中地院在刑事部分依加重詐欺罪判蔡婦一年已入監執行,民事又以她應負共同侵權責任,判她應給付被害人八百零三萬元,全案雖可上訴,但已凸顯「車手」職業風險極高,得不償失,民眾須謹慎。
據調查,蔡婦受詐團指揮假冒投資公司人員,協助詐團向袁姓被害人行騙,該集團先以投資理財名義騙取袁男現金八百零三萬元,事後仍以「贖回手續費」為由,要求袁男再支付二百九十萬元現金,一一三年十月十三日,蔡婦依指示前往面交領取,警方早已埋伏在現場,一舉將她逮捕。
經查,蔡婦在加入詐團前只是從事粗工,國中畢業的她未曾涉及詐欺,卻因貪心想賺快錢踏入犯罪陷阱,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她為圖私利參與詐團,破壞金融秩序,助長社會詐欺猖獗,但考量她坦承犯行、未遂、未與被害人和解,以及家境尚可等因素,刑事部分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袁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八百零三萬元,蔡婦入監後未出庭辯護,民事庭認定她與詐團其他成員具有共同行為與犯意,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判她須連帶賠償袁男八百零三萬元,她未實際拿到錢,依然須對詐騙損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