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陳姓員警,113年12月25日凌晨處理一名李姓女子返家遭彭姓前男友家暴騷擾案時,遭彭姓男子持33公分之械刀突襲,連續刺擊3次,造成陳員胸壁穿刺傷,傷勢一度危及生命。陳員提出之民事求償於1月9日宣判,法官認其請求的慰撫金80萬元略高,改判30萬元較為適當。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彭姓被告須賠償陳姓員警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新臺幣53萬6526元。

被告彭姓男子與李姓被害女子原為同居情侶,因故分手分彭男仍心有不甘。民國113年12月25日凌晨4時13分許,彭男未經同意,利用尚未歸還的鑰匙潛入李女住處,先取用屋內刀械,割損沙發、床、電視櫃及化妝檯等家具洩恨之後,藏身屋內餐廳等待。
同日凌晨3時許,彭男即曾先到李女住處按電鈴騷擾,李女與現任洪姓男友前往臺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準備聲請保護令,並透過監視器發現被告曾進入住處。凌晨4時52分,兩人在兩名陳姓員警陪同下返回住家查看。
李女進屋行至餐廳時,即遭彭男持33公分之刀械撲出攻擊。陳姓員警見狀,立即朝被告噴灑辣椒水制止,彭男轉而持刀朝陳員的胸、腹部連續刺擊3次,刀刃甚至刺穿反光背心,造成陳員左前胸壁穿刺傷。另名陳姓員警上前阻擋時,手部亦遭砍傷;洪男協助壓制時,也遭刺傷額頭及腰部。兩名員警及洪男負傷忍痛將彭男制伏逮捕,之後緊急就醫後才未釀成死亡結果。檢方偵結後,認定被告涉犯侵入住宅、毀損、傷害、妨害公務及對前女友與員警各一次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目前刑案由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遭刺重傷的陳姓員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03萬餘元。案件移送民事庭後,臺中地方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認定被告侵權事實明確,醫療費9萬元、看護費7萬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7萬1526元均屬合理;惟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考量原告身為第一線執勤警員,依法執行公務卻遭持刀重傷,對個人人身法益及公權力秩序均造成重大侵害,但認其請求的慰撫金80萬元略高,改判30萬元較為適當。台中地院民事庭1月9日宣判,彭男須賠償陳員共53萬6526元,並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