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靈鷲聖山圓明講寺創建人(法號釋法宗)過世後,其名下銀行帳戶內622萬餘元存款引發遺產爭議,繼承人指控他人於其死亡後盜領款項並提起民事求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筆資金實為寺廟信徒捐獻的寺產,並非死者個人財產,繼承人無權主張繼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駁回繼承人上訴,維持一審敗訴判決。

判決指出,出家人陳玟臻(法號釋法宗)於2019年12月5日過世,其在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名下帳戶當時存有622萬2107元。4天後,廟方由翁姓女子持存摺與印鑑,在陳姓男子陪同下,以陳玟臻名義填寫取款憑條,從帳戶提領622萬元。
陳玟臻的親屬等繼承人認為,該帳戶資金屬於遺產,卻在其死亡後被兩人冒名領走,已侵害繼承權,因此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向法院請求兩人連帶賠償622萬元及利息。
不過,被告辯稱,該帳戶雖以陳玟臻名義開設,實際上是「靈鷲聖山圓明講寺籌備處」借名使用,帳戶資金來源均為信徒捐款及法會收入,屬於寺廟財產,而非陳玟臻私人財產。提款行為是依寺廟住持指示辦理,領出的款項也已全數交由住持保管。
法院審理認為,陳玟臻當年以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身分向地方政府申請宗教興辦事業計畫時,曾提出該帳戶存摺作為寺廟資金證明,顯示帳戶內資金係用於寺廟興建。此外,帳戶交易紀錄顯示,多筆款項為信徒匯款或現金存入,且支出多為寺廟僧侶健保費、電費及電話費等宗教活動相關支出,未見作為個人用途。
法院指出,陳玟臻長年出家從事宗教活動,並無固定收入來源,且曾將土地捐作寺廟用地,整體證據足以認定帳戶資金屬寺廟財產。既然該筆622萬元不是陳玟臻的私人財產,自然不屬於遺產,繼承人也就沒有繼承權利。
判決進一步指出,被告兩人依寺廟住持指示提領款項並交付保管,並未侵害繼承人權利,也不構成不當得利。繼承人先前提出偽造文書與詐欺等刑事告訴,也因認定該款項為寺產而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綜合全案,臺中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當,繼承人要求兩人連帶賠償622萬元及利息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