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行道突起兩公分害民眾跌倒骨折,台中地院判中市府須國賠二十四萬餘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吳姓退休男子,去年六月行經台中西屯區議政公園人行道,因地磚隆起達兩公分不慎跌倒,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吳男不滿向市府提告請求國賠三十五萬元,市府辯稱地磚突起僅約一公分,無明顯高低差,且事故前一個月都無接獲相關通報,認為管理無缺失,但台中地院認為,市府應加強巡查、而非被動等待通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國賠二十四萬二千三百四十元。
判決書說,台中吳姓民眾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七點多,行經西屯區「公一之三公園(議政公園)」人行道,因地磚隆起達兩公分高低差,導致吳男前撲倒地、肩膀重摔,出現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認為市府疏於管理,包括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三十五萬元。
台中市養護工程處則辯稱,地磚隆起是因樹根引起所致,而依吳男提供的現場照片,地磚突出幅度僅約一公分,並無明顯可見的坑洞或高低差,且從事故發生前一個月至事故發生時,都無接獲此案類似的通報紀錄,可證明市府對於該事故地點的設置及管理並無欠缺。請求國賠為無理由。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事故地點旁確有一株大樹,其樹根鄰近該處人行道,因樹根凸起導致地磚破裂、隆起,此狀況市府養工處並不否認,並認為養工處是該事故地點的管理機關,自得優先加強巡查、而非被動等待通報,以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的具體措施,如能適時巡查維護或設置警告標誌,當可避免或減低損害的發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檢視吳男的就醫狀況,依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傷勢照片,認為求償的十四萬二三四0元醫療費用應予准許,另外審酌吳男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以及該事故後精神上所受痛苦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萬元為適當,共判賠二十四萬二三四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