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親生女兒三年更活活餓死 台中惡母拒國民法官法院駁回

囚禁親生女兒三年更活活餓死,台中詹姓惡母拒國民法官審理法院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大甲區詹姓婦人將二十一歲的二女兒長期拘禁在住處房間內,致使小女兒營養不良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檢方依凌虐致死、幫助加重私行拘禁等罪嫌起訴詹婦及陳姓丈夫。本案預計由國民法庭審理,但詹與辯護人以「法院揭露大量偵查內容,讓媒體大篇幅報導,影響潛在國民法官難維持中立」為由,聲請拒絕國民法官參審,台中地院認為本案屬國民高度關注,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民知的權利,裁定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據調查,詹女、陳父、陳姓大女兒與小女兒同住在大甲區,但二女兒自國小開始,詹女就會限制二女兒飲食,二女兒因太餓在校偷取他人食物或是撿拾廚餘,詹女接獲通報後,用簽字筆在二女兒額頭寫上「小偷」二字凌虐。隨著小孩成長,詹女則變本加厲虐待二女兒,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強行位小女兒辦休學,回家後限制二女兒飲食與活動範圍,導致二女兒瘦到三十公斤,最終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全案東窗事發後,惡母依凌虐致死罪嫌起訴,不過詹女主張,台中地院先前針對詹女聲請停押的刑事裁定中,大量詳細引用偵查內容,包括「使被害人只能如原始人類或動物般以手拿取食物進食,毫無尊嚴可言」、「被告冷漠的不再提供被害人食物,靜待被害人邁向死亡」、「被告棄被害人於案發現場於不顧,毫無悲憫之心」,不僅涉及未經正式審判認定犯罪事實,且充滿負面評價,嚴重侵蝕無罪推定精神。

媒體也依裁定內容大篇幅且持續報導,將審判中尚未定論犯罪事實廣泛傳播,難認國民法官在審理時能中立,因此主張不行國民參審,對此,檢察官具狀表示,媒體報導屬新聞自由與知情權範疇,且報導內容包含客觀事實,不能僅因報導存在且使用具有評價性的標題,就推定國民法官必然產生偏見,且選任制度可有效確保審判公正。

台中地院審酌,若僅因國民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就認為國民法官會以預斷、偏見審判,稍嫌速斷,且職業法官也會看新聞,若以這樣的主張認難期待公正審判,那麼意味再有新聞下,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

台中地院指出,縱使媒體好以聳動標題提高點閱,仍屬新聞自由,且仍有中性、客觀的報導,本案是凌虐致死案,自屬國民高度關注,類似案件的量刑常在社會上常引發關注及討論,認定本案並無《國民法官法》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情形,駁回詹女聲請,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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