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盡辦法找理由見面為何,就是要強幹硬上,一審判刑上訴,減二月。(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傅姓男子三年前,先後在租屋處及轎車內,不顧前女友的抗拒,三度強幹硬上性侵得逞,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十月。案經檢察官、傅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考量傅男已與前女友和解、分期賠償,撤銷原判,改判三年四月。
判決書說,傅男與一名女子曾是男女朋友關係,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中午,傅男在台中市租屋處內,不顧女友言語拒絕與肢體反抗,將她推倒壓制在床,甚至掐住其脖子、拍打臉頰,強行褪去衣物性侵得逞。女子事後傳送訊息向友人求救,由前配偶陪同前往醫院驗傷及報警。
未料傅男不罷休,一一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他以討論事情為由將女子約出,將車輛停放在台中港三井OUTLET停車場內,再次於右前座,將女子壓制、強制性交得逞。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深夜,傅男又以確認是否仍為男女朋友為藉口邀約女子,將車輛開至沙鹿區光華陸橋下路旁,第三度在車內對女子強制性交得逞,檢方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一審認定,傅男為逞私慾,三度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性交,嚴重危害性自主決定權,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考量傅男犯後雖坦承犯行,未能與女子達成調解,就三次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應執行三年十月。
判決後,檢方指控,傅男事後仍傳訊騷擾、侮辱被害人,認為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傅男則以已坦承犯罪並與女子達成和解為由,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審酌,傅男在一一五年一月已與女子達成和解,按期履行賠償中,犯後態度已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此節,據此撤銷原判,改判各罪三年二月,應執行三年四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