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這處紅燈號誌三分之二不亮 闖紅燈挨罰二千七百太昏暗撤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紅燈號誌LED三分之二不亮,太昏暗裁定撤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王姓男子開車經台中市西屯區闖紅燈挨罰二千七百元,他提行政訴訟主張號誌燈故障,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稱順向號誌燈面僅三分之二的LED燈不亮;法院勘驗畫面認為,現場燈號「明顯昏暗」,照度不足釀交通風險責在養護機關,難認王有過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調查,王男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點多開車經西屯區博館路、明禮街口,警方發現他闖紅燈開單舉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王處罰鍰二千七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王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路口號誌燈故障,他當下無法知悉燈號情形,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依畫面路口僅順向號誌燈面約三分之二的LED燈泡不亮,但對向號誌燈泡亮度正常,不影響駕駛人辨識路口號誌,且除了王男外,其餘同向五輛機車都依號誌指示行止,主張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說,這項燈光號誌照度的設置標準,具法規制效力,若號誌照度不足導致駕駛人不易在有效安全距離內清楚辨識,是主管機關未能適時養護完善的問題,其以此採證執法就有瑕疵,不能令駕駛人負故意或過失之責。

行政法院勘驗畫面,發現王男固然闖紅燈,但當天正午日照充足,該燈號雖有亮度但「明顯昏暗」難認清晰,一般駕駛能否在四百公尺距離可辨識,仍有疑問,且在陽光比對下昏暗不明,但下一個路口忠明路號誌明顯清晰可辨,認定該路口號誌照度確有明顯不足。因此認為,現場號誌照度不足,容易使駕駛人不易辨識誤為違規,造成的交通風險,責在主管的養護機關,難認王男有過失,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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