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長兒子火鍋店逮到賊爆私刑 球棒毆打熱湯燙手!台中地院判刑

警政署長張榮興的兒子犯事,張署長發聲明絕不護短。(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警政署長張榮興的兒子張邵棠,因火鍋店遭竊返店逮人,卻與洪姓友人涉持球棒毆打賴姓竊嫌、以熱湯燙傷對方雙手,並限制其行動長達山一個多小時,台中地院近日審理後認定,二人妨害賴男人身自由,依強制罪各判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兩年,至於傷害部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撤告,不另論罪。

案件當時曝光後,張榮興發表聲明表示,事件屬成年子女個人行為,應自行承擔法律與社會責任,他從未介入案件偵辦,也絕不護短;相關竊盜事實及後續民、刑事程序均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法院審理及判決結果予以尊重。

該案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賴姓男子潛入台中市美村路一家火鍋店準備行竊,張邵棠接獲保全系統通報後,與洪姓友人趕回查看當場撞見,雙方隨即爆發激烈衝突,賴男事後控訴遭球棒毆打、熱湯燙傷雙手,甚至被逼簽下一百萬元本票,提出傷害、強制及恐嚇得利等告訴。

檢方最初認為難以僅憑賴嫌指述定罪,給予不起訴處分,全案經台中高分檢發回接續偵查,檢方調閱監視器確認二人於凌晨三時四十六分抵達、五時三分才離開,認定二人確實打傷賴嫌並限制行動,後續依傷害與強制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張、洪已就傷害部分與賴男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賴男也撤回告訴。

至於屬公訴罪強制部分,法官指出,被告雖因發現竊嫌行竊而情緒激動,但仍以球棒毆打、熱湯澆燙等方式限制賴男人身自由長達約一小時,手段具有相當強制性,犯罪情節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的要件,不採納辯方減刑主張,但審酌二人犯後坦承犯行、已和解,足見已有悔意,因此各判拘役五十五日,均宣告緩刑兩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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