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急診櫃檯怒醮護理師「蕭查某」,台中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無罪確定。(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因未成年女兒受傷送醫,不滿醫護處置及院方通報社工,在光田醫院急診室情緒失控怒罵護理師「蕭查某」,還拍打護理站櫃檯,遭依違反《醫療法》等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後逆轉,台中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駁回上訴,黃男無罪確定。
光田醫院副院長吳瑞堂說,院方首先尊重司法:針對案件,醫院一律尊重司法判決結果。第二保障權益:醫護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若遭遇類似狀況,醫院將堅定捍衛員工權利。最後,內部支持:無論是當事員工或未來遇到類似情況的同仁,醫院皆會持續提供精神及法律層面的協助與關懷。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五月三十日中午接獲通知,得知未成年女兒不慎遭堆高機壓傷腳趾,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急診室救治,他自行趕往醫院後,認為醫護人員處置方式不當、院方依規定針對兒童受傷案件通知社工介入,加上疑因等待時間過久,在急診室護理站前不斷咆哮,朝高姓護理師辱罵「蕭查某」並拍打護理站櫃檯,警方獲報到場將他帶回偵辦,檢方認定黃男除涉犯公然侮辱外,也已妨害醫療秩序提起公訴。
一審豐原簡易庭認為,黃男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以言詞辱罵護理師,又在急診室拍打櫃檯、大聲咆哮,不僅侵害護理師人格權,也可能影響醫療環境與醫療品質,依違反醫療法等罪判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黃男始終否認犯罪。
台中地院二審勘驗院方監視器畫面後認為,雙方爭執時間相當短暫,「蕭查某」雖屬失當用語,但尚不足以達到貶損特定人社會評價公然侮辱程度;另黃男雖曾舉手及拍打櫃檯,但手部並未伸入護理站,也未作勢攻擊,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男已構成犯罪,最終駁回上訴,黃男獲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