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精舍違建賣塔位漏稅,嫌十九萬獎金少求補三十三萬遭駁。(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張姓市民多年前檢舉一間精舍違規增建樓層,賣靈骨塔牟利,逃漏房屋稅,經市府地方稅務局查獲,核發檢舉獎金十九萬餘元,張認為應按整棟建物裁罰金額計算,要求增發三十三萬餘元,提起訴願未果,續提行政訴訟,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張檢舉內容,僅具體指明八樓至十樓違建,未提供一樓至六樓具體違規事證,其後另提出的檢舉函,未送達稅務局,與其餘增額部分查獲,無因果關係,駁回訴請。
判決書說,張姓市民從民國一0七年十月起陸續向財政部、內政部、台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一間精舍的建物違法營利,稱建物超過二層樓違建,販售塔位,恐禍及其他塔戶安全。
市府生命禮儀管理處到場查報後,認定該建物七樓至十樓無使用執照;政風處在一0八年一月將檢舉資料通報稅務局,稅務局據此查獲,該增建七樓至十樓部分未申報房屋稅,依裁罰金額九十七萬七千零十元的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十九萬五千四百零二元。
張姓市民主張,他在一0八年二月另提出檢舉函,說明該建物整棟一樓至十樓都是違章建築,稅務局未即時取得該函,純屬市府內部效率問題,與其無涉;各機關間跨局資料調閱不困難,獎金應依整棟裁罰淨額全額計算,要求再增發三十三萬九千一百元,經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期間,市府稅務局答辯,該檢舉函正副本受文者非稅務局,內容側重塔位販售是否違法課稅的疑義,未具體指明房屋稅逃漏情事,稅務局未收受,難認與查獲有關。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檢舉獎金制度需檢舉人提供具體、非公開的事證,足以減省稽徵機關查核成本,才符發給要件;張歷次檢舉函,僅泛稱違建超過二層樓,未提供一樓至六樓建物構造、面積等具體事證,一0八年二月檢舉函未經稅務局收受,與其餘增建部分的查獲欠缺因果關係。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檢舉獎金請求權僅限於申請獎金核發,不及於要求機關對被檢舉人另為特定裁罰處分,張訴請按整棟裁罰淨額全額,計算獎金,於法無據,駁回訴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