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亭出臺意見 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發展

【記者林師堂/海南報導】 近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出臺了《關於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激勵獎勵實施意見》,明確獎勵物件、條件、收入計算方法、獎勵激勵措施、實施程式等內容,進一步激勵全縣村幹部、下鄉能人、駐村幹部積極幹事創業、主動擔當作為,推動村級集體經濟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明確細化激勵獎勵範圍

保亭將對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幹部(含在職的村“兩委”幹部、村監委幹部,其他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管理、運行的村組幹部,也包括村集體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下鄉能人(含下鄉企業家、退休下鄉人員、優秀農民工、退役軍人、返鄉大學生、鄉賢等)、駐村幹部(含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員等)作為主要激勵獎勵對象。

同時規定因村集體三資管理混亂、入賬不及時、賬目無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時準確統計年度村集體經營性收益的村和受到黨紀等處分影響期未滿的、非正常離任的、年度考核評價稱職以下的物件等不納入獎勵範圍。

公正公開激勵獎勵標準

設立村集體經濟發展增量獎和保持獎。以當年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的總量和增量作為獎勵標準,分別從總量和增量中提取最大不超過10%和30%的比例,將兩項之和作為獎勵資金獎勵村幹部和下鄉能人。

對於當年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村和經濟經營性收入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且增長幅度超過2萬元的村,方可開展獎勵分配。實行最高獎勵限額,每年村集體經濟純收入總量和增量提取獎勵的資金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50萬元,村黨組織書記所得獎勵不超過獎勵資金總額的40%。另外,對駐村幹部和退休下鄉人員參照《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瓊辦發〔2020〕54號)進行相關激勵獎勵。

嚴格規範激勵獎勵程式

明確規定資金獎勵須經“四議兩公開”通過鄉鎮審核同意、縣級把關後,由鄉鎮組織發放。制定具體可操作的獎勵流程,設置村級申請、鄉鎮審核、縣級把關、決議公示、備案管理等5個環節,有效規範獎勵程式。

經村“兩委”會議研究上報後,鄉鎮黨委成立審核組集中審核並上報縣委組織部研究批准,並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審核結果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將獎勵資金發放至符合條件的村幹部、下鄉能人的個人帳戶。鄉鎮匯總獎勵落實情況和符合激勵條件的退休人員和駐村幹部,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從嚴從實約束資金管理

堅持黨建引領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原則,遵循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群眾認可、促進發展的原則。嚴守工作標準,嚴格履行程式,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審批;全程監督,杜絕選擇性執行;對上報不嚴、弄虛作假、套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收回相應的獎勵,並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確保激勵獎勵工作真實性、有效性。

下一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將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在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上下功夫。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把《關於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激勵獎勵實施意見》落地落實,進一步激發村級集體內生動力,鼓勵村級集體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發展有機農產品生產、鄉村旅遊、休閒農業等產業,探索合理開發利用黎族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效推進村級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