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一名男子涉嫌3度性侵未成年繼女,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其中1罪成立、判刑4年6月,另2罪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2罪均有罪,改判5年及5年2月,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犯案使用的電動按摩棒。

判決指出,男子與少女為繼父、繼女關係,少女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8歲。男子明知少女未成年,仍於113年8月至114年3月間,在台中市豐原區住處先後3度對少女強制性交。
第一次發生在113年8月,男子將少女叫進房間,以兇惡語氣要求她幫忙,並強行壓住少女頭部,迫使她替自己口交。少女因過去曾遭男子威脅、毆打,心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一審認定犯行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第二次性侵發生在同年9月後,少女指稱男子強行脫去她的衣褲,撫摸胸部、下體,並使用電動按摩棒及陰莖侵入陰道。男子否認犯行,一審認為主要依據少女單一指述,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重新調查發現,警方曾在男子房間查扣一組電動按摩棒,購買紀錄顯示男子在113年8月1日購買,男子妻子、少女母親也證稱自己未曾使用。高院認為,少女指述的犯罪細節與查扣物品及購買紀錄相互吻合,足以作為補強證據,因此認定第二次犯行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並沒收電動按摩棒。
第三次則發生在114年3月23日晚間。少女為蒐集遭繼父性侵的證據,事前曾透過LINE向同學及生父表示當晚可能再遭性侵,並計畫留下保險套及精子作為證據。當晚男子將少女拉進房間、壓倒在床上性交,過程中還抓住少女脖子及大腿,造成頸部及右大腿抓傷。男子辯稱少女是為了蒐證而主動與他發生性行為,且沒有激烈反抗。不過高院認為,少女事前已表明自己是為了蒐證而「犧牲自己」,並非出於性自主意願,加上男子抓住其脖子、大腿造成傷勢,因此不能認定為合意性交,改判有期徒刑5年2月。
高院另審酌少女案發後出現睡眠中斷、頭痛、情緒起伏、記憶混亂、自我傷害及自殺念頭等創傷反應,認為心理諮商資料也可作為少女遭受性侵害指述的補強證據。法院認為,被告身為少女繼父,原本負有照護、保護及教導責任,卻利用家庭關係滿足自身性慾,對少女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加上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與少女和解賠償,因此量處較重刑度。3罪合併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