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請醫師查車禍對肇病歷 均遭判刑不得易科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消防局一名施姓消防員因車禍與對方打民事賠償官司,竟請相識的蔡姓國軍醫院主任醫師幫忙查詢對方病歷,醫師利用院內電腦系統查出傷勢、用藥及X光檢查紀錄,再透過LINE傳給消防員。台中地院認定2人違法蒐集、利用醫療個資,判醫師蔡姓男子5月、消防員施姓男子4月,均不予緩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施男在2023年6月11日晚間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左踝扭挫傷等傷害,對方並對他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經檢方起訴後,法院判施男拘役30日確定。之後,對方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雙方對車禍造成的傷勢程度有所爭執。施男為了民事官司舉證,透過LINE詢問相識的國軍醫院急診醫學科主任蔡男,請對方協助確認車禍傷者是否照過X光等資料。

蔡男明知自己並非傷者的主治醫師,卻在2025年8月間某日,利用國軍醫院院內電腦系統、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方式,取得傷者相關病歷及檢查紀錄。蔡男隨後透過LINE告知施男,傷者「沒照」、「拿藥」、「左踝扭傷」,以及X光檢查等資訊,並表示傷勢「應該是屬於輕傷」。施男再將兩人LINE對話截圖附在民事陳報狀中,提供給承審法官作為訴訟資料。傷者收到民事陳報狀後,發現其中竟出現自己就醫相關資訊,因而提出告訴,案件因此曝光。

▲台中地院認定2人違法蒐集、利用醫療個資,判醫師蔡姓男子5月、消防員施姓男子4月,均不予緩刑,且不得易科罰金。(PIXABAY)

法院審理認為,病歷、醫療及檢查紀錄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並非一定要把正式病歷或X光片交給他人,將醫療資料查閱後轉換成LINE文字訊息,同樣屬於揭露醫療個資。法院並指出,從兩人的LINE對話可看出,施男明確提到「請教過律師」及民事訴訟尚未結束等語,顯見蔡男查詢病歷是為了協助施男處理個人訴訟,並非基於醫療、統計或學術研究等合法目的。

至於施男辯稱傷者已在民事訴訟中提出診斷證明書,部分傷勢資料已經公開,因此不構成違法,法院也不採信。法院認為,傷者自行提出的診斷證明主要是左踝扭傷等客觀傷勢,至於開立哪些藥物及是否接受X光檢查等醫療過程,並未自行公開,仍屬應受保護的醫療個資。

2人到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仍有落差,至今未能達成和解。法院因此認為沒有暫不執行刑罰的適當理由,駁回2人的緩刑請求;由於加重後的法定刑度也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2人均不得以罰金代替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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