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陳姓刑事小隊長知法犯法,不僅提供安非他命給女線民吸食,還在吸毒後騎重機上路,遭檢警查獲。台中地院近日審結,依轉讓禁藥罪判刑6月,另依毒駕罪判刑6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均可上訴。陳男涉案後,台中市警局已於今年7月14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判決指出,陳男從警約32年,曾任偵查佐約13年,去年7月升任刑事小隊長,原任職於第六分局偵查隊,今年5月27日調至第二分局。陳男因辦案結識一名女線民,今年6月24日上午,女方透過通訊軟體邀約見面,陳男下班後開車載她前往台中市北區一間汽車旅館。

陳男進入房間後,明知安非他命屬於禁藥,仍為助興而主動提出無償提供毒品,之後又將女子帶回住處,把毒品放入玻璃球,以俗稱「水車」的吸食器加熱,產生煙霧供女子吸食。
更離譜的是,陳男於6月27日上午7時許,吸毒後仍騎乘重型機車前往第二分局上班。警方掌握情資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持搜索票前往其辦公處所及住處搜索,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等證物。陳男接受採尿檢驗後,尿液中的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濃度均超過500ng/mL。陳男於6月28日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方偵查後,依轉讓禁藥及毒駕等罪嫌起訴;至於女線民指控陳男涉嫌下藥性侵部分,檢方則作出不起訴處分。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男明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仍轉讓他人,且吸毒後駕車上路,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過,考量他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協助查獲販毒正犯,依法予以減刑。法官另認為,陳男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犯罪情節非輕,不宜宣告緩刑,因此依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依毒駕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陳員於5月27日調任該分局,分局6月25日掌握其涉嫌毒品案件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6月27日拘提陳員到案,在其住處查獲相關毒品。警方認為,陳員犯罪事證明確,且嚴重影響警譽,市警局已於7月14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強調警紀案件絕不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