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救護車遭罰還吊照 辯「極重度聽障」撤單

極重度聽障的呂姓男子,開小貨車沒避讓救護車,遭檢舉開罰吊照,台中地院法官以他有駕照及聽障證明,非故意,撤銷原處分
。(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呂姓男子去年開小貨車沒避讓救護車遭檢舉,罰三千六百元、吊照一年,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極重度聽障,沒聽見救護車鳴笛非故意阻擋。台中交裁處抗辯認為呂的聽力足以影響安全駕駛,本不應上路;台中地院審酌,呂雖聽障但有依法考領駕照,沒聽到鳴笛非故意,故撤銷原處分。

據調查,呂男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早上十點多開小貨車經北屯路、太原路口,因「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遭民眾檢舉,經轄區第五分局開單,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三千六百元罰鍰、吊銷駕照,一年內不得考領。

呂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極重度聽語障礙另有身心障礙證明,當時因聽力障礙無法聽到身後救護車警鈴,後來發現他立即避讓,他是聽障非故意不避讓,非惡意行為,純屬身體障礙,聲明撤銷處分。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呂男違規時,其他用路人都能聽到聲音避讓,呂應無不能聽聞之理,卻仍阻擋救護車路線,違規事實明確。另又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身心障礙者另為報考,呂男通過考取駕照筆試,以及具備駕駛小型車高度感官作用及技術。

交裁處認為,呂男經國家考試認證得以一般正常人能力在道路上駕駛,因此不能主張其為身心障礙者,聽覺不及一般正常人就免除責任;且道路安全規則中,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不得駕車,呂男聽力受限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依法不得駕車,其忽視自身病徵貿然上路妨礙救護車,裁罰無不當。

不過,台中地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救護車當時多次鳴笛呂男仍沒避讓,而呂經診斷有雙側重度耳聾,七十一年就被鑑定屬於極重度聽障,可見呂身在封閉車內環境,無從察覺救護車聲,不能第一時間避讓,難認他有故意或過失。

法官說,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聽覺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照及小型車駕照,可見呂男已考取普通小型車駕照,屬於得以合法上路的汽車駕駛人,認定原處罰有違誤,判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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