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身中刀傷撞前車送醫亡 哥哥自首二審判九年六月

張男因千元債務刺傷胞弟,一審判三年八月,二審認涉殺人罪,撤銷改判九年六月。(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后里區張姓男子在去年四月間,因千元欠款與弟弟口角,一氣之下拿刀猛刺弟弟左胸一刀,張弟負傷開車出門,途中因傷勢過重,追撞前車,前車駕駛趕緊通報救護車到場,但張弟仍因出血過多身亡,一審認定張無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三年八月,二審認涉殺人罪,撤銷改判九年六月。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在去年四月七日為了索討千元的欠款,與弟弟理論,席間雙方爆發口角,張一氣之下,從廚房拿了一把刀刃長度十三公分的水果刀,持刀猛力刺了弟弟左胸一刀,傷及左肺。

張弟中刀後離開現場,當時張母在家,詢問兒子「要去上班嗎」,張弟沒有告知母親遭張刺傷,反而以肯定的語氣回應「對啊」,接著開車出門,半路即因傷勢過重,體力不支,追撞前方車輛,前車駕駛下車查看,發現張弟趴在駕駛座,胸前傷口還在流血,趕緊通知救護車到場。

張弟被送往豐原醫院急救,仍因傷口創徑達十三公分,傷及左肺,而且大量失血沒有及時就醫,傷重身亡,警方獲報後,循線前往張住處調查,張隨即向警方自首,弟弟身上的傷勢是他所為。

一審認定,雖然檢察官依家暴殺人罪起訴,不過經詢問張的父母等證人後,認為張與弟弟雖然平時不常聯絡,感情不深,但也曾小酌,沒有深仇大恨,無殺人動機。

另外張母也證稱,兄弟二人未曾大吵架過,小兒子出門時,並沒有告知被哥哥刺傷一事,認為當時張弟未對外求援,獨自開車欲往醫院救醫,顯見死者自己判斷傷勢不重,自行就醫途中才失血過多體力不支追撞前車,認定張無殺人犯意,改以傷害致死罪,判刑三年八月。

不過全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後,二審認定,張持利器刺向弟弟左胸,胸部有心臟、肺臟等人體重要臟器,經利刃刺中人體後,有致死可能,而張弟傷口創徑達十三公分,認定張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六月,可上訴。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