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一法官沒庭審卻判決 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坦承疏失

合議庭審性侵案,其中一法官沒庭審卻判決,全案遭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坦承疏失。(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江姓男子妨害性自主案件,竟發生合議庭三名法官有人「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的烏龍事件,最高法院審理時揪出審理、判決的陪席法官不同人,程序不合法,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認定是嚴重違背程序而有重大瑕疵,更一審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坦承疏失,將督促法官程序更加謹慎。

台中地院發生合議庭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的重大瑕疵,因事隔三年多,台中地院認定疏失,但究竟是登載程序鬧烏龍或其他疏失,仍待追查。

台中地院表示,該案發回後將透過電腦分案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未來會督促法官謹遵程序,依法審理。

執業律師書說,依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親自接觸證據,關乎心證認定做出妥適裁判,不應發生這樣疏失。

全案是有碩士學位的江男因慣性在酒吧向女子搭訕,尋求一夜情,一0八年二月八日他把一名酒醉女帶去公園廁所性侵,同年八月十三日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江四年二月,江上訴,台中高分院第一次受理時,維持一審判決,江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發現一審辯論庭參與審理的法官與判決書的合議庭法官有出入,將全案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根據台中地院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的審判筆錄記載,本案是由審判長陳鈴香、法官彭國能及陳怡珊參與審理,但同年八月十三日判決正本上記載的合議庭則是審判長陳鈴香、法官陳航代及陳怡珊。

台中高分院認為,台中地院至今未更正審判筆錄,也查無判決書誤載的更正裁定,可認判決書上記載的法官陳航代「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三款,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由未參與審理的法官參與判決,不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且明顯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侵害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屬於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台中高分院考量,該上訴案件有未參與審理的法官參與判決,程序上明顯有重大瑕疵,且不利於被告,為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將全案重新發回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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