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混油案落幕 需再關三年十個月

魏應充混油案落幕,需再關三年十個月。(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因混油案,經最高法院再判九年二月定讞。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連同先前共八十二罪定應執行刑十年,扣除已執行七年,等同繳一百厘九萬五千元罰金就不用入獄;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連同先前共二十八罪,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八年六月,扣除已執行四年八月,即需再入監三年十個月,可抗告。

據調查,全案起因「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去越南訪廠,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不合格,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竟裁示繼續合作生產,法院認定明知劣油卻採購,違反《食安法》;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魏九年二月,其中四年十月不得易科、四年四月得易科,最高法院七月二十九日定讞。

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台中高分檢九月中就魏男先前確定的六十三罪,與七月確定的十九罪,一共八十三罪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裁定應執行十年,扣除已經執行完畢的七年,等同魏剩下的三年刑期,易科一百零九萬五千元罰金後即可不用入監服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台中高分檢聲請指出,魏男因食安法數罪原已裁判確定的應執行刑,分別為四年八月、四年十月,就以上部分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不得低於原定最高執行刑四年十月,也不得高於原定之執行刑總和九年六月,由於各宣告刑總和達二十三年一月,認為應以定應執行刑九年為合理。

台中高分院今年九月曾以書面函詢魏應充意見,魏透過律師回覆稱,請求法院依比例、平等,罪責原則及犯罪行為人品行等考量,主張魏素行良好,因食安涉訟坦然面對,入監表現良好提前假釋期滿,無再犯之虞,且長年投身公益努力向善,請求以七至八年徒刑為合理。

台中高分院審酌魏應充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經綜合考量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魏其中八罪定應執行刑四年八月已經執行完畢,確定後,將由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即需再入監三年十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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