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車主違停見警落跑 警逕舉罰兩萬法官撤銷

台中劉男車子違停見警要開單開車跑了,員警以逕行舉發罰兩萬元,法官認為員警處置違法撤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男子在去年初將車紅線違停在北屯路邊,警方到場要開單時,劉見狀立即開落跑,警方以逕行舉發方式,告發劉紅線違停、拒絕盤查逃逸,開罰兩萬元、吊照半年,劉打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員可當場開單卻不做,舉發有瑕疵,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去年二月二十六日晚間八時許,在北屯區松竹北二街、崇德六路附近餐廳用餐,將轎車停在該處紅線,警員持告發單前往,警方先告知劉「此處不能停車,麻煩證件借一下」,劉不願提供證件,還說「我要移走了」。

警員再告知,「這裡連臨停都不行喔」,劉男再回「我知道,我要移走了」,警員隨即告知「我會逕行舉發」,劉又說「我就要移開了」,警員再重複「先生,我會逕行舉發」,劉隨即上車將車開走。

劉男後來收到紅線違停、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遭開罰兩萬元、吊照半年,劉男不服向法院打行政訴訟,辯稱當天有多輛車同時違停,大家也同時在移動車子,員警是否有將當天所有違停者同時間開立罰單,他違停立即將車移至停車場後即返回餐廳,員警也有看到且都未向前盤查,何來肇逃。

法官指出,行政機關因人民個案違法狀況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不是法律應保護的利益,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意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法官審酌,不過警員到場攔查時,僅要求劉男出示證件,劉男只說要移車,沒有不願配合或積極逃逸的行為,而且警員已在場攔查劉男,應明確要求出示證件,表明要當場開單,但警員卻說要「逕行舉發」,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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