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度酒駕不悔改 第五次法官判刑一年

楊姓男子四度酒駕不悔改,第五次法官判刑一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於一一0年,喝啤酒後騎機車,闖紅燈被員警在超市前攔查,他坦承酒駕,但於台中地院審理時翻供指稱,他是到超市才喝酒,法官認為楊男已是第五次酒駕,還扭曲事實、犯後態度惡劣而不宜輕縱,且「我國社會對於法院就酒駕案件之判決量刑過輕多有詬病」,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一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之前有四次酒駕記錄,第四次是在民國一0八年被台中地院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兩萬元,他於同年八月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不料,卻又在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喝啤酒兩瓶後,騎機車在豐原區鎌村路與祥和東路口闖紅燈,員警一路跟到一家超市前攔查,酒測值為零點四0。

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卻改口說,他是到了超市,才又買酒喝,尚未上路就被員警攔查,值勤員警作證說,他跟到超市旁,見楊男時進入超市,買啤酒後走出超市,立即攔查酒測,法官比對警方的行車記錄器,楊男進入超商,到走出超商,僅不到十分鐘,法官質疑,既然楊男自稱買酒要跟朋友一起喝,又何需如此急迫,在超商內買啤酒後旋即飲酒?

法官認為,超商老闆娘也作證說,未看到楊男於超市內飲酒,楊男上述辯詞不足採信,他又是累犯,還捏造另於超市內飲酒的謊言,更有影響證人做不實證述,企圖影響法院判斷之嫌,犯後態度實屬惡劣,不宜輕縱。

法官更強調,楊男已經是第五次酒駕,「我國社會對於法院就酒駕案件之判決量刑過輕多有詬病」,且楊男酒後騎乘機車的行駛道路與被查獲地點,車流非稀,並非杳無人煙的道路,萬一肇事,後果將不堪設想,據此判刑一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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