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啟動引擎吹冷氣成酒駕? 法官打臉警方撤銷處分還公道

誇張曲解酒後啟動引擎吹冷氣成酒駕?法官打臉警方撤銷處分還陳男公道。(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陳姓男子酒後在車上休息,員警以他「喝酒就不應上車發動引擎」舉發裁罰三萬七千五百元、吊照兩年,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查,陳當時在後座,與方向盤、油門分離非處可立即行駛狀態,且在車上發動引擎吹冷氣休息不違法,警方擴張「車輛駕駛」概念,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調查,陳男去年四月九日開車經大里區永隆路、興大南街口,因「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違規,經霧峰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三萬七千五百元罰鍰、吊扣駕照二十四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沒酒後駕車於公路上行駛行為,且當時在車後座,手煞車也有拉上,明顯非車輛可隨時移動於公路,他發動車子目的是開啟空調,並沒有移動車輛,顯然沒引發交通往來安全,不符合酒駕要件。

台中交裁處答辯稱,駕駛行為並非單指車輛行駛,也包括駕駛人使用車輛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本件警方攔查時該車冷氣打開、引擎發動且大燈開啟,顯是處於隨時可行駛態樣,對交通安全行程一定干預,應可認陳已有駕駛行為,且酒測值達零點三一毫克,理應受罰。

台中地院勘驗密錄器,發現陳男先問「我這樣算酒駕?」員警說「是,你這樣算,你有喝酒就不應再上車」,經酒測數值達零點三一後警方宣讀3項權利,要求他去做筆錄並稱「你有喝酒,就不應坐上駕駛座,發動引擎」、「你坐後座沒錯,錯是錯在前面」。

法院發現,員警當時巡邏對陳男攔停地點,並非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不屬「集體攔停」類型,且當下也非已發生危害情形。

法官說,陳男當下在後座,與方向盤、排檔桿及油門分離,應非「處於得立即行駛離去之狀態」,且陳男在車輛發動引擎開冷氣於後座休息,並無違法或不當。

法官指出,若認陳男酒後發動引擎就是「駕駛」,豈不將單純路邊車內休息,轉變成酒駕處罰,已悖離國民對酒駕理解,剝奪陳合法在車內休息權利,不當擴張「駕駛車輛」概念,認定原處分非適法,判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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