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公廁與國中女打一炮 賠五十萬求減刑一原因破局

陳男與國中女生在無障礙公廁打一炮,判三年,上訴二審想賠五十萬元和解,但要分期,遭女生父母拒絕,維持原判。(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在去年間透過臉書認識十三歲少女,雙方交往一個多月後,陳男克制不住GG強出頭,少女見陳的男根勢大,同意滅火,二人就在大肚區公所的無障礙公廁內幹了一炮,少女返家時,家長發現女兒回家時走路有異狀,經查問才知道自家種的白菜被豬拱了,憤怒提告,陳一審被判刑三年,二審陳男以五十萬元和解,不過要分期,但家屬不願意,仍維持原判。

判決書說,陳姓男子在去年一月間,透過臉書認識就讀國中的十三歲少女,雙方以男女朋友互稱,去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一時許,二人在大肚區公所後方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關係,不過少女返家後,家長發現異狀,經追問後得知少女已嘗禁果,聯絡師長後提出告訴。

一審時,陳男承認犯行,法官審酌陳男有詐欺前科,但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沒有施以強暴脅迫手段,而且犯後願意與少女及家長談和解,有悔意,依與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罪,判刑三年。

陳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陳男當庭提出願意以五十萬元調解,以頭期三萬元、其餘每月八千元至一萬元分期付款和解,但經書記官電詢家長,家長不願意,認為陳男分期付款,沒有擔保,也不相信陳男,導致調解破局,法官因此駁回陳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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