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帶女友上「摩鐵」喝酒 高速自撞女友不治判刑四年

黃男駕駛BMW休旅車,酒駕高速自撞路燈桿,同車女友送醫不治,法官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四年。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黃姓男子去年載同居女友到摩鐵休息,酒後駕車在台中市區高速疾駛,自撞路燈桿導致女友送醫不治,驗屍時女方的父母質疑,黃男「故意自撞」要置女兒於死地,但檢方查無證據,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台中地院判處徒刑四年,可上訴。

判決書說,黃男與吳女是同居情侶,兩人於一一一年五月一日晚間七時許,黃男駕駛BMW休旅車載同居女友到汽車旅館,黃於房內喝啤酒與威士忌後,當天晚間十時許,黃男開車載著吳女返家,行經限速五十公里的中市西屯區中科路與經貿八路的路口時,以時速約八十公里的速度轉彎,自撞中科路旁的路燈桿。

吳女當場撞得右側血胸、顏面部與軀幹挫傷、兩側多處肋骨骨折,以及「降主動脈」斷裂大量出血,送醫不治,黃男雖陪著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卻在警方尚未到場,他就從醫院逕自離去,二日凌晨三時許,他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投案,酒測的酒精濃度,高達呼氣每公升零點五一毫克。

吳女的父母親質疑女兒死因不單純,父母說,女兒之前曾有一段婚姻,與前夫生下三個男孩,在前夫離世後,十年前在高雄認識黃男,雙方交往,女兒被黃男慫恿到台中同居,但夫妻不太喜歡黃男,認為他酗酒、又愛吃醋。

案發一個月前,黃男還曾威脅,要找女兒一起到山上同歸於盡,另外,黃男長期靠女方金援,先前開熱炒店,還賠掉女兒一百萬至二百萬元積蓄,他們曾苦勸女兒別再跟黃男在一起,案發前兩人吵架,父母懷疑可能並非單純酒駕自撞。

檢方會同法醫解剖驗屍,查無黃男殺人證據,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為黃男一度離去,之後再向警方投案,不符合自首要件,黃男律師主張應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認為黃男之前已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此案再犯,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處,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四年,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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