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國小仙女」供國中女搞3P 吃幼齒三次賠償八十萬獲免關

「酒國小仙女」供國中女搞3P,白姓嫖客吃幼齒三次賠償八十萬獲免關。(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於一一0年間,破獲「酒國小仙女」應召站媒介國中女生小芳、小雅賣淫,循線查獲與雛妓幹三P的白姓嫖客,台中地院審理時,白男賠償小芳、小雅及其父母各五十萬及二十萬元,法官判處白男徒刑九月,緩刑兩年,另支付公庫十萬,算算他花了八十萬元代價才免關。

判決書指出,警方於一一0年間,查獲「酒國小仙女」賣淫應召站,經營者是十八歲的張男(判刑兩年,併科罰金三萬元),張男媒介就讀國中、年僅十五歲的小芳、小雅賣淫。

警方繼續追查,進一步查獲已離婚的白姓嫖客,於一一0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以一萬二千元代價,於汽車旅館與小芳性交易,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他又於汽車旅館,同時與小芳、小雅性交易幹三P,事後給付二女各一萬元、七千元,共計支出二萬九千元,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白男坦承嫖兩少女,他賠償小芳與母親五十萬元,另賠償小雅與父親二十萬元獲和解,法官認為,白男「一時未能控制慾念」而嫖雛妓,經此教訓當知警惕,相信他無再犯之虞,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三罪,各判徒刑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兩年,條件是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支付公庫十萬元免入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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