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到香水味人就「凍未條」 「虎鼻獅」跟蹤尾隨判刑

陳男(右下)聞到香水味就「凍未條」,跟蹤尾隨雖收到告誡書,依然跟蹤,皆被監視器拍下。(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於去年六月九日,聞到女子小芳身上的香水味,就開始跟蹤尾隨,小芳向警方報案後,陳男雖然收到告誡書,還是騎機車尾隨小芳後,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他觸犯《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五萬元。

陳男上訴二審,辯稱是購物時剛好遇到小芳,二審確認為,他於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騎機車於中市神岡區一路尾隨,還趁著停等紅燈,持手機拍攝小芳,一切都被路口監視器拍下,法官不採信其說詞,全案確定。

二十六歲從事保全的陳男,於中市遇到不認識的女子小芳,陳男被小芳身上的香水氣味吸引,於去年六月九日上午七時許、十三日上午七時許、十四日上午七時許,三度騎乘機車,守候在便利商店外,尾隨騎乘機車的小芳,到小芳的工作場所,之後在外徘徊,觀察與盯梢,等小芳打卡進入辦公室後才離去。

小芳發現異狀後,同年月十四日晚間向警方報案,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開書面告誡書給陳男,禁止陳男跟蹤騷擾小芳,不料,僅約一週,同年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陳男又繼續騎機車跟蹤,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騎機車從台中市神岡區神林路與大林路口,一路尾隨騎乘機車的小芳,到神岡區神林路與三民南路口,小芳停車等候紅綠燈時,無意間轉頭察看,驚見陳男在身邊,且持手機對小芳,小芳心生畏怖而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承認自己被小芳身上香水味吸引,在收告誡書之前,確實有跟蹤行徑,但收告誡書之後,他只是去買快篩劑,順便買早餐,一審不採信辯詞,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

陳男上訴二審並宣稱,他只是購物時巧遇小芳,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監視器顯示他一路從神岡區神林路與大林路口,尾隨騎機車的小芳至神林路與三民南路口,還用手機拍小芳,另外,陳男於警訊中說,他與人相約在神林路見面,剛好小芳經過,前後辯詞不一,不足採信,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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