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陳姓保母受託照顧七月大男嬰,因前一天和老公大吵,且男嬰和先生是親戚,陳女竟用力推倒男嬰,導致男嬰後腦撞地當場眼睛半吊、四肢癱軟,住院八天才出院,陳女事後賠三十萬元和男嬰父母和解,台中社會局以她對兒童身心虐待公布姓名,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無理由判處駁回,可上訴。
檢方起訴說,陳女一一一年二月擔任七月大男嬰的保母,每天早上七點至下午五點在工作室照顧,月收一萬四千元,陳女同年八月四日卻僅因情緒控管不佳,徒手將坐在矮餐桌椅的男嬰往後推,男嬰連人帶椅向後倒,當場呈現雙手緊握、眼睛半吊及四肢癱軟狀。
陳女見狀緊急將男嬰送醫,經診斷出硬腦膜出血、視網膜出血及疑似受虐性腦傷;檢方偵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起訴,建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因事後男嬰家長和陳女和解撤告,法院判處不受理。
台中市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獲報後,認為陳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身心虐待」行為,依法公布陳女姓名。
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她不是故意是因照顧心切,伸手拿嬰兒用品不慎推翻嬰兒車,事後也以三十萬元和對方家長和解,男嬰父母也於和解書中澄清「當天事件僅為單一偶發個案,陳女絕無對兒童施以身心虐待」,認為台中社會局處分有違誤,主張撤銷。
台中社會局抗辯稱,依監視器畫面,男嬰當時穩定坐在嬰兒椅上而非嬰兒車,陳女以面向男嬰,快速且具力道用手背自嬰兒座椅下方,向上推動導致翻倒,男嬰就向後倒,後腦直接撞擊鋪有軟墊的地板,其行為和過失誤傷他人顯有不同,且男嬰住院八天才回家,後續腦傷仍需追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再勘驗監視器、男嬰診斷紀錄,認為陳女身為領有執照保母,明知男嬰未滿一歲,卻以手推嬰兒座椅造成男嬰受傷,是故意為之。
法院也發現,陳女坦言她先生和男嬰有親戚關係,自己事發前一天才因婆媳問題和老公激烈爭吵,因情緒低落才失控推男嬰,可見陳女是為發洩情緒惡意為之。
法院認為,陳女為發洩情緒,對無辜男童施加身心虐待,嚴重悖離保母專業,且她後續仍從事收托幼兒業務,社會局有讓民眾獲知該訊息必要,公布其姓名是著眼於預防目的,認為陳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